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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审理时虚假陈述的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训诫。
2021年12月,陈某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50万元。法庭经审理查明,马某因工程需要租赁建筑设备拖欠陈某租赁费,开庭后双方就偿还欠款达成调解意见,马某当庭履行了部分义务。法官另查明,2021年5月陈某向该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持相同欠条要求马某支付借款,当时的庭审中陈某详细陈述了双方借款经过,后在法院裁判前自行撤回了诉讼。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陈某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编造案件经过,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于是依法作出对陈某予以罚款的决定。
事后,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过,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诉讼当事人在法庭陈述和接受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将会受到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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