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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等14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刑期19年

时间:2020-07-14 10:25:36来源:银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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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王辉 王浩)7月1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郑利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郑利、张志军、丁华从事高利放贷。为扩大放贷规模,2015年12月,被告人郑利指使被告人黄建军、张志军、丁华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张强、何家辉、杨国平、李林等人参与,通过建立微信群,交流、分享借贷信息,筹集资金,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被告人郑利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合同或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协议,通过扣除“砍头息”,收取手续费、公证费、违约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虚高借款金额,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郑利等被告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郑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犯罪10起,集团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另实施犯罪6起,违法行为4起。

  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利等人分别判处1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1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利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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