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5日政协第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政协第十二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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