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开展督察,切实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职责要求,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自然资源工作定位,从自然资源督察要求、督察内容、督察类型、督察方式、督察程序等18个方面对相关督察责任予以明确。
督察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情况;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情况;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监管责任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9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督察类型主要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日常督察是常态化对地方当期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突出抓典型问题。例行督察是指运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最新的年度调查监测监管成果等,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专项督察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部署和专项工作要求等,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的督察。
督察期间,自然资源厅将通过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发现督察问题线索信息,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督察。针对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问题,根据督察情况向被督察市、县(区)人民政府下发《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迟缓或存在其他不落实情形的,视情采取公开通报、警示约谈、暂停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等约束措施。
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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