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配套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划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配套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统筹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激增,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全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和编制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重点评估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空间设置及保障情况,落实社区生活圈构建要求,在街区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空间布局,推动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通知》明确,宁夏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配建地方标准颁布前,暂时执行以下配建规划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按照0.40辆/户-0.75辆/户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车位按2.0平方米/车计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不小于电动自行车总数的50%。新建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5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0%—15%配建。
《通知》要求,要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含停车库)和充电设施的,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要优化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在不突破街区层面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无需修改详细规划;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利用好既有停车场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应符合绿地、街道相关设计标准和导则,以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标准规范。支持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按照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相关规划土地政策管理。
《通知》强调,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相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情况进行审查。在规划核实中,要严格依据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位置、规模等进行核查。
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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