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银川新闻网!
新闻监督(举报) 0951-5167270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热点

1月1日起宁夏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时间:2025-01-01 18:14:58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分享到:

  1月1日起,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我区坚持生态优先战略,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为宁夏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宁夏境内,黄河、贺兰山、罗山和六盘山自北向南,一路纵贯,成为天然的生态坐标。条例立足筑牢祖国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定位,提出加强宁夏“一河三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沿黄城市群(带)、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一带三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布局,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

  条例明确规定,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环境监测、运维等机构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抑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按照规定,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条例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责任与义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项制度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同时,还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督促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法律诉讼等工作,要求赔偿义务人依法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修复资金等责任。

  条例中,加大监测造假处罚力度也备受社会关注。按照规定,凡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者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逾期不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付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工作邮箱 | 手机版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总访问量:0

Copyright © 2007-2026 www.yce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41201700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宁)字第056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10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16号

ICP许可证号:宁ICP备120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