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姝)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调整和实施监管等工作,促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科学有序,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片区不得编制方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因安全、消防等需要且符合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选址要求的建设用地,在履行规划论证程序时一并进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论证,通过论证可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开发方案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应同步评估并相应做出调整。
《实施细则》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需要统一开发建设的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用途土地面积占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同时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实施细则》要求,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批准范围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该细则自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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