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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时间:2021-04-08 15:16:03 来源:银川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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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确保实现我市“无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现将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1月15日至4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林地(含连片林木)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天然草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市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0951-5055119。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和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和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即时发布本行政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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