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银川新闻网!
新闻监督(举报) 0951-5921733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县区

​西夏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时间:2022-06-26 18:55:20 来源:银川新闻网
分享到: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王辉)记者从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煤气罐、打火机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饮酒过程中,因听到楼下有人议论自己,遂从厨房中找到一蓝色煤气罐提至小区广场,并将煤气罐拧开,在所穿裤兜中翻找打火机时被现场群众予以控制。经群众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醒酒。案发后,当场查获煤气罐一个、打火机一个。经检测,涉案煤气罐成分为液化石油气。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以在居民小区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液化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相关具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冷静客观的处理,而是采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极端方法,如果没有被现场群众及时制止,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公共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安全不仅是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苏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工作邮箱 | 手机版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总访问量:0

Copyright © 2007-2019 www.yce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41201700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宁)字第056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10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16号

ICP许可证号:宁ICP备120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