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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贩毒+洗钱” 受审

时间:2022-06-23 22:51:20 来源:银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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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王辉 刘文光)6月22日至6月23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蒲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诈骗罪一案,由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部分相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庭审。4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

  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多次向多名人员贩卖、运输毒品,并通过拼车方式将毒品从内蒙古贩卖、运输至银川地区。蒲某某通过张某多次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张某从中联络毒品交易信息、取送毒品并收转毒资。范某某与黄某某系微信网友并经其介绍从蒲某某、张某处购买毒品。2021年5月,蒲某某以可以托关系找人帮张某逃避毒品毛发检测需要花钱为由,向张某骗取9600元后将钱款挥霍一空。

  2021年8月,范某某经黄某某介绍,并由张某居间联系,拿取毒品,收发毒资,从蒲某某处购得毒品。张某将范某某支付的毒资转账给蒲某某后,蒲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将其中8000元提现后申购基金,通过向麻将馆扫支付宝方式兑换现金17400元,以此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范某某将所购毒品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范某某、蒲某某、张某、黄某某4名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数量达31.42克。此外,范某某又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从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80.18克(含上述31.42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蒲某某、张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600元,数额较大,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申购基金,数额25400元,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庭审中,公诉人还适时向4名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禁毒教育,同时提醒旁听人员一定要在工作生活中提高防御意识,远离毒品。

  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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