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醉酒后驾车与保安起争执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还怂恿3名朋友为他作伪证,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把自己送入监狱。近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2021年4月24日晚9时许,刘某在贺兰县富兴街某餐厅内与张某、李某、周某三人聚餐,酒足饭饱后,刘某见天色已黑,又因自己要去的地方离饭馆不远,便心存侥幸驾驶轿车拉载张某沿居安西路行驶至贺兰一小区。在小区内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了争执。经群众报警,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一身酒气,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期间,刘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一同喝酒的张某、李某、周某三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三人根据刘某的交代,谎称刘某在吃饭期间只喝了白开水和苦荞茶,意图包庇被告人刘某饮酒的事实。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进行从轻、从宽处罚。但因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又指示他人做伪证,人数较多,情节较为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近日,贺兰法院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涉嫌作伪证的张某、李某、周某三人也被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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