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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人 主动配合核酸检测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时间:2022-09-22 08:54:12 来源:银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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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凌晨4时39分,中宁县报告3管核酸混检样本检测结果异常,对样本来源的24人及其家属进行单采单检后,发现4名阳性人员。经自治区疾控中心复检,结果仍为阳性。目前,4名阳性人员已全部转入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疗,情况稳定。

  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每个人都是疫情防控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银川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积极参与大范围核酸检测工作,在收到社区、单位通知时,主动前往就近的核酸采样点完成采样检测,确保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应检尽检。如家里有行动不便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人员,请及时联系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由工作人员统一进行人员采样安排。

  在参与核酸检测的过程中,请市民朋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前后左右保持2米间隔距离,做到不扎堆、不聚集、不交谈。采样结束后,迅速离开现场。

  核酸检测是落实疫情防控“四早”要求中的“早发现”的重要手段,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接受核酸检测是所有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拒不配合核酸检测、故意隐瞒病毒感染症状、不严格落实“场所码”使用、逃避流调溯源调查、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等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进行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沈亚婷


【责任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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