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9月11日,家住盐池县的何术琴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核磁检查。检查报告结果为,何术琴患有脊膜瘤,病灶在T11、T12椎体,需要做手术。随后,何术琴家人考虑到解放军第五医院环境等各方面更有利于何术琴手术后的康复,便于2006年9月19日以“胸腰段椎管内占位并不全摊”入住了解放军第五医院。
入住解放军第五医院后,该院对何术琴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但由于医院没有开展核磁检查项目,且何术琴不久前刚在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做过核磁检查,解放军第五医院便对检查结果予以了肯定和采信,对何术琴的T11和T12椎体进行了手术。可手术后,何术琴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越发严重。经过再次检查发现,何术琴存在病灶的椎体是T9,而在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首次拍的核磁片中,也同样显示的是病灶在T9椎体。随后,解放军第五医院为何术琴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但何术琴现仍未完全康复,生活不能自理。
针对何术琴的情况,银川市医学会专家组根据患者和院方提供的病历、核磁片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患者脊膜瘤定性诊断准确,但2006年9月11日MRI(核磁共振成像)定位错误。解放军第五医院在手术前采用了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错误的检查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二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四条,专家组一致认为此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其中,解放军第五医院负主要责任,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负次要责任。
何术琴家属告诉记者,虽然银川市医学会对此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解放军第五医院认为该院不应承担责任,此事至今未果。
兴业事务所律师杜芳馨认为,银川市医学会作为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其对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责任划分也很明确。虽然检查报告不是解放军五医院自己出具的,但作为具体实施手术治疗的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手术前,未对附属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和检查片进行认真的核实,只借用作为依据,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银川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解放军第五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晚报记者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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