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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银川市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http://www.ycen.com.cn   2009-03-12 09:12   银川新闻网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新闻媒体曝光后,政府严厉查处,不法分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3月10日,银川市工商局公布了2008年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韩某生产加工“黑豆制品”案

    韩某未办理任何证照,自2008年1月起,在银川市兴庆区满春七队租用一民房生产加工销售腐竹,并私自印制了“河南许昌河街豆制品加工厂888鲜腐竹”、“河南许昌河街豆制品加工厂888豆油皮”、“河南许昌联合豆类加工厂莲花牌豆腐皮”等塑料包装袋用于包装销售。2008年4月24日,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非法加工点予以查处。韩某的行为构成了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韩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腐竹505袋、塑料包装袋12000条、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无故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案

    消费者白女士在温州商城四楼某摊位,购买了一件价值50元的无袖女装,回家后发现肩部开线且左右不对称。白女士要求商家予以解决,店员以最后一件衣服为由,拒绝白女士的合理要求。温州商城12315联络站调解时,该摊位店员态度恶劣,既不承担三包责任也不提供摊主联系方式,且未等问题解决完扭头便走。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商城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赶赴现场处理时发现摊主田某和店员正在店内闲聊。田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王某私自加工销售啤酒案

    2008年4月,王某未办理证照,私自在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大新二队出租房内加工销售啤酒。王某从酒吧回收“百威”、“喜力”、“嘉士伯”、“科罗娜”等空啤酒瓶,将“西夏”啤酒灌装到上述空酒瓶中,以高额价格向外销售,共销售私自灌装啤酒1160瓶,获利5800元。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其销售的啤酒抽样鉴定,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王某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和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取缔其非法经营窝点、没收非法所得5800元、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卢某等6人从河北玉田鸦鸿桥金渝钢锹厂购进一批“金渝”牌钢锹,在银川市利群西街西塔市场销售。这些“金渝”牌钢锹商标的图形与宁夏贺兰县金山钢锹有限公司注册的“金山”牌商标的图案极其相似,一般消费者难以辨认。卢某等6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钢锹390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杨某销售涂改酸奶生产日期案

    2008年2月21日,银川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灵武市某超级购物广场业主杨某,将快到期的金河牌酸奶的生产日期涂改后销售。经调查,杨某共涂改金河牌酸奶生产日期300件,售出83件。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涂改生产日期产品的违规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酸奶、罚款53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靳某谎称降价促销家具案

    2008年5月28日至5月30日期间,靳某在永宁县县城散发沙发促销宣传单,宣传内容为“沙发降价处理”。2008年6月1日,其租用永宁宾馆大礼堂进行销售,在销售现场继续宣传“降价处理”等内容。经调查,靳某为了促销虚构了商品原价,处理价为市场上同期同类沙发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存在降价销售。靳某的行为构成了价格欺骗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银川市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价格欺骗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借“奥林匹克”之名谋利案

    2008年7月11日,银川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路某销售的袜子上带有“中国印”、“火炬”、“五环”等第二十九届北京奥运会会徽、会标等专用标志。经调查,路某并非奥运会相关产品特许经销商,且其销售的袜子也非奥组委授权使用的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纪念商品。路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规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男士休闲袜40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08年11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某商业中心、黄金旺铺、即买即赚、有赚钱的眼光比赚钱更重要、第一投资第一收益、特色稀缺定位、聚集财富之源……无需养铺,‘钱’景清晰可见!买旺铺当老板,让钞票为自己打工”的750平方米房地产墙体广告,其中含有“黄金旺铺、即买即赚、无需养铺,‘钱’景清晰可见!”等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内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银川市工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花钱“买假”换来万元罚款

    2008年1月,王某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手续在银川市西夏区开办鲜牛奶收购点,在未使用检测设备检测鲜牛奶的情况下,收购鲜牛奶6900公斤并全部销售给某乳业公司,上述鲜奶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收购、销售掺杂使假农产品,银川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非法运销假酒案

    2008年1月20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掌政镇附近一仓库内正在批发茅台和老银川酒,执法人员立即对运酒车辆和仓库进行了检查,并将这一情况向生产厂家通报,经厂家判定属假冒老银川注册商标和茅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执法人员依法对价值15万元共计1503件假冒白酒予以扣留。经调查,上述假酒都是从四川发至银川销售的,目前货主仍在隐匿之中。由于涉案案值达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银川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警方处理。

责任编辑: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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