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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行收回的承包土地
http://www.ycen.com.cn   2009-02-09 00:00   银川新闻网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中国有9亿多农民,土地被称为农民的“命根子”。而农民的土地权益究竟该如何保护,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被强行收回的承包土地

    晚报记者李凡汪学香

    村民承包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

    今年62岁的何建功是永宁县望洪镇宋澄村村民。1981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何建功一家6口人分到土地18亩。

    据何建功讲,1990年,为了孩子上学,4个子女的户口迁入石炭井,何建功夫妇搬到银川居住,将家里18亩承包地委托村邻耕种。1991年,宋澄村村委会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将其4个子女的12亩承包地强行收回。

    从1991年至今,为了这12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何建功多次找到宋澄村村委会,要求返还这12亩承包地,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村委会:

    收回土地有政策依据

    就何建功反映的问题,记者2月7日采访了现任宋澄村村支书何忠。对于1991年村委会收回何建功4个子女承包地的情况,何忠表示,因其当时不在任,具体细节不清楚,但有一点:当时收回何建功子女承包地,是根据1991年永宁县委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精神。

    记者随后在永宁县望洪镇及永宁县信访局了解到,1991年12月9日,永宁县委发布了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收回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招工、招干,已转志愿兵或提干的现役军人的承包地、口粮地,由集体发包给人多地少或人口猛增户(不包括超生人口),至于农转非后,家属未安排工作,子女未结业的,视情况可承包备用地。

    律师:村委会做法有悖国家土地政策

    1982年1月,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从1984年到1991年,中央又连续发出“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村、农业的具体发展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稳定。其中,1984年,中央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

    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朋认为,从1981年实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在,我国的土地承包政策一直是以家庭为单元进行承包,并不是以家庭成员中的某一个为承包主体,这一点在2003年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中也再一次得到强调,即“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就本起纠纷中,何建功4个子女是因求学办理了“农转非”,并未就业,且其和老伴户口尚在农村,并未迁出,家庭组织依然存在,宋澄村村委会强行收回其4个子女承包地的做法,违背了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的精神和永宁县委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精神。因此,宋澄村村委会在1991年强行将何建功4个子女承包地收回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中央土地承包政策,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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